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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办法: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付房租
来源:信息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作者: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修订了新的提取办法。26日,南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对提取条件、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提取证明材料等作了详细规定,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无房一族可用公积金付房租


  今年修订的公积金提取办法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业务网点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提取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或委托,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支付的办事流程。

  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或自建农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此外,职工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本人就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离、退休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外地贷款,符合两地原则,即购房所在地为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与配偶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也可提取。不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有逾期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购房不贷款可一年内提取一次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存储本息,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尚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依照相关条款提取时须补签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末补签的,提取时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以配偶身份申请应提供结婚证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本人办理,办理时须提供身份证、联名卡原件以及提取证明材料。职工以配偶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以直系亲属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以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提取证明材料除特别说明原件的,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同时,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等,也要提供相关必要证件及证明。

  为提高提取效率,职工须持联名卡办理提取手续。除委托提取协议另有约定及继承或受遗赠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提取金额以转入其联名卡账户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